2013年山东杀人案始末四人入室抢劫,新

2022/8/30 来源:不详

北京中科专家 https://yyk.familydoctor.com.cn/2831/schedule

世人觉得一见钟情就是见色起意,其实两者之间在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因为往往见色起意的都是一些法外狂徒,曾在山东四个年轻的男子就因为看到一张漂亮的婚纱照,便将照片上的女子折磨了近8个小时,然后还将夫妻俩残忍杀害。四人到底是有多残忍,以至于辩护律师都找不到理由,替他们辩护?一起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事情发生在年5月,有一天清晨家住山东费县的刘某,她想着去看看儿子和儿媳,出发前她先给儿子打了个电话,可奇怪的是这么一大早,儿子居然没有接听她的电话,难道是还没睡醒吗?可她一连打了好几个都没有接听,这让刘某的内心感到有些不安,焦躁不安的她立马赶去儿子家中查看,家中的情况,把刘某吓得不轻。

只见屋内凌乱不堪,而且儿子房间到处都是血迹,这让她意识到儿子可能已经出事,惊吓之余的她立马进行报案,警方来到现场以后发现,通过DNA检测,确定房间的血属于刘某的孙强(化名)和儿媳李青(化名),那这两夫妻多半是已经遇害,虽然他们家中装有摄像头,但无奈摄像头的电源线已经被人事先剪断,警方断定这应该是一个有预谋的案件。

很快警方就在案发附近的一个山洞中找到孙强夫妻俩的尸体,通过法医的鉴定孙强头部被钝器砸伤,胸口还被刺了一刀,李青则是在被强行侵犯之后杀害。通过警方的走访,附近的邻居给警方通过了一个关键性的信息,邻居表示之前有在孙强家附近看到四个可疑人士在周边闲逛,通过警方的缜密调查,很快就将四个犯罪嫌疑人抓捕。

四个人在警方的询问下,如实交代全部的作案过程,问他们作案动机,真的荒唐地让人难以置信;年5月14日,他们四个无业游民,从家里晃荡到了费县,因为没钱准备去偷点钱,于是他们就看中了刚刚装修好的孙强家,4人翻墙进去熟练地剪掉了监控电源,准备搜索值钱的东西,可啥也没找到,无奈之下,他们只好打道回府,可就在这时,他们无意间看见了卧室墙上挂的结婚照,看到婚纱照上漂亮的李青,四人顿时见色起意。

于是,他们做好分工,埋伏在几个隐蔽的角落,等待着孙强和李青回家。巧的是,由于小两口上了一天班,太过疲惫,没有去查看监控,所以家里进贼的事,他们一无所知。等到他们回到房间以后,四人就扑了上去,他们瞬间按倒2人,并把他们的嘴堵上了。夫妻二人与四人相比力量过于悬殊,无法进行反抗,然后将夫妻二人捆绑起来。

他们本来就是为钱而来,他们搜刮了孙强身上全部的钱财,逼迫孙强把密码说出来,否则就对李青“不客气”。为了保护妻子,孙强想都没想就把密码说了出来,他以为这些人只是为了谋财,万万没有想到,他说完密码以后,他们根本就没有放过李青,四人将李青拖到卧室,即使李青知道他们的目的,但不管她怎么反抗都无济于事。

孙强即使听到妻子的呼救声和小偷的嬉笑声,他明知卧室内发生了什么,被捆绑起来的他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一切。8个小时以后,四人从卧室中走出,担心孙强夫妻俩事后会去报警,四人为了掩盖罪行,一不做二不休,为了永绝后患,将夫妻二人灭口,然后将尸体抛到孙强家附近的山洞中。

四名犯罪嫌疑人最大的年纪26岁,最小才17岁,他们四人的残忍杀害孙强夫妻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性质恶劣,犯罪事实清楚,造成的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们的情形是属于严重情形,依法须严惩。

四人侵犯李青的行为同时构成QJ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奸是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四人抢夺孙强钱财的行为是属于入室盗窃还是入室抢劫?虽然他们一开始的目的是入室偷盗,但他们那个行为已经中止,后续是明目张胆地抢劫了孙强的钱包,所以是属于入室抢劫不是盗窃,这两者在量刑上有很大的区别,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抢劫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

不管是哪一种罪行,他们都是死路一条,最终法院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判处四人中的三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一个人为何没有被判死刑?因为刑法上有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减轻相应的处罚,所以那个17岁的未成年侥幸逃过一命。虽然保住了一条命,但他接下来的人生,也基本上要在监狱中度过,要一辈子为自己赎罪。

人心险恶,你永远无法预料到一个罪犯的作案动机会是什么?就像案件中的孙强夫妻俩,他们应该到死都想不到,让他们夫妻俩丧命的居然会是一张婚纱照。

转载请注明:
http://www.3g-city.net/gjycs/1457.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首页 版权信息 发布优势 合作伙伴 隐私保护 服务条款 网站地图 网站简介

    温馨提示:本站信息不能作为诊断和医疗依据
    版权所有2014-2024 冀ICP备19027023号-6
    今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