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疫情当前,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

2022/6/8 来源:不详

费县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在全县范围部署开展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的价格、质量监管工作,依法快查快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全力稳定和规范市场秩序。现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一:

年1月27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上冶镇的费县平安堂大药店进行检查。

经查明,该药店于今年春节前后从临沂水田路一市场购进只口罩进行销售,进货价格为13元/只,销售价格为15元/只。至案发时,已销售只,获利元。但是该药店未在销售区域张贴价签等明码标价的标识,致使多名消费者认为其销售价格过高,造成了一定不良社会影响。该药店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对该药店作出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年1月30日,有群众反映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朱田店销售的口罩产品价格偏高,涉嫌哄抬物价,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药店依法进行检查。

经查,该药店近几日确有销售N95口罩,进价为15元/只,由于货源紧张擅自确定销售价格30元/只,加价率已达%,远远高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58号)规定的35%的购销差价率,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拟对该药店作出“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元;3.罚款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告知当事人。

案例三:

年1月26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费城街道的费县利贞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待售的口罩产品没有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药店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拟对该药店作出“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3.罚款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告知当事人。

案例四:

年1月29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大田庄乡的费县福兴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待售的药品没有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已于当日立案,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年1月30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胡阳镇的费县康平大药店进行检查。

经查,该药店于年1月23日购进3M1口罩5盒(每盒25只),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该批口罩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也没有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该药店的行为已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如当事人拒不改正,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年1月31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费城街道的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钟山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药店货架上待售的口罩产品没有价格标签,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已于当日立案,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年1月29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费县商业局第二诊所进行检查。经查,该诊所在销售口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对其作出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诊所销售的“飘安”牌口罩涉嫌系假冒产品,费县市场监管局对此已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案例八:

年1月27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临沂新天地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费县芍药山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药店在销售口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对其作出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年1月28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临沂市德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前接峪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药店在销售口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对其作出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年1月28日,费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山东立强药店连锁有限公司探沂一店进行检查。经查,该药店在销售口罩产品时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对其作出罚款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加大疫情防护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和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的,及时通过消费投诉举报热线和市民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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