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个儿女却难养老待我年老归何处
2022/10/22 来源:不详中科医院以品质领跑行业 https://jbk.39.net/yiyuanfengcai/tsyl_bjzkbdfyy/5077/
新闻摘要:
3月26日,山东临沂。23日,费县一位八旬老人在家摔倒造成粉碎性骨折,送医第二天被儿子带回放弃治疗。老人的一位家属介绍,老人目前有4个儿子3个女儿,坚持将老人带回的是老人最小的儿子,其他子女对此也无能为力。
依旧先来说说法律问题。
一、7个儿女对老人的法律责任。
尊老爱幼不只是中华民族传承了千年的礼仪传统,也是写进法律的行为准则。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可能有些地方还存在着“生儿养老”、“重男轻女”等陋习,但是,法律面前一视同仁,没有性别歧视。不只是儿女都有为父母养老的义务,儿女未成年前,父母也有抚养儿女的义务,不问儿子女儿,也不区别对待父亲母亲。
新闻中7个儿女,同属于对老人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的赡养人,对老人均负有养老义务。
二、若当年老人偏心,对7个子女关爱程度不一,赡养义务有无差异?
虽然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具有赡养义务,但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以当年父母的扶养义务为前提。当然,生而不养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可能产生收养被收养的法律关系,甚至涉及刑事犯罪,不可一概而论。但如果父母当年只是对待待遇、关爱程度上的差异,子女如今的赡养义务也不应有所区别,不能因年幼时获得的关爱少就少尽或不尽赡养义务,也不因年幼时获得的关爱多就多承担或完全承担赡养义务。
三、孙字辈对老人有无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太太已过八旬,有7个儿女,新闻中未报道老人有无孙字辈,但若有,那孙字辈对于老人是有赡养的义务的,只是赡养义务的前提是老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而7个子女的赡养能力事实情况如何,未见报道,不做评说。
四、子女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不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当然,老人可能并没有财产。但不论有没有,子女都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来拒绝赡养老人。
五、子女、老人之间能否约定赡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子女经过老人的同意,是可以约定赡养的,但若是以约定赡养为由相互推诿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实际得不到赡养,则是违背了法定义务,也违背了老人的意愿,是可以认定无效的。子女仍需要承担法定的赡养义务。
六、推诿养老,老人的法律救济。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老人几个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对几个子女一并提起诉讼,追索赡养费。如几个子女不在一个地方,老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老人若有财产,他日百年之后,遗产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老人若有财产,他日百年之后,若有有效遗嘱或者遗赠,则按其约定。如果没有,则按法定继承,7个子女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当然,前提是他们没有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却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那扶养遗赠协议又是什么呢?
前两天看了个故事,说一个老人家年老时反反复复生病,久病床前无孝子,老人的儿子儿媳就不怎么待见了,但女婿却尽心服伺,老人很感动,心一软就把压箱底的钱全给了女婿,此后,女婿再也没照顾过老人,最后老人含恨而终。
在这个故事里,若老人与儿子儿媳或者女婿女儿签订一份扶养遗赠协议,也不至于最终散了钱财却没人照料。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受遗赠人履行了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才能够获得约定的遗赠财产。
前段时间炒得沸沸扬扬的上海房产争夺案,也有类似情况。老人儿子拒不照料老人,陌生男子暖心照顾,老人将房产遗赠给了陌生男子。可想,老人对其儿子有多么失望。如其儿子没有办法证明遗赠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愿,实难推翻。
法律之外,关乎人情。再来说说人情道义。
且说粉碎性骨折的手术治疗。凡是做手术,无论年龄大小,手术大小都存在风险,尤其是八旬高龄下做手术,风险更大。医学知识我不懂,略看了一下百度知识和他人的亲历评论,知引发并发症的风险很高,手术治疗慎之又慎。
而新闻中,老人7个子女不给老人做手术,也不可就此断定7个子女不守道义,不便过多道德谴责。
再说生老病死,人之常情。
人人都会老,当我年老,将如何自处?百年之后,又将归于何处?说来有点庸人自扰。但回避问题,问题依然是存在的。
高昂的房价、被市场哄抬的彩礼,结婚难如今已难出历史新高度。与此同时,并发的还有越来越低的新生率。受疫情影响,新生率更遭打击。人口年龄分层,难说在未来没有向老龄化发展的可能性。
况且,年轻人也有年轻人的压力和责任,当我年老,即使我有经济能力能够自我支撑,但“廉颇老矣”尚且顾虑“尚能饭否”,我也躲不过岁月的摧残去。当我不能够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我将如何自处?
前些天朋友给我发了一些养老现状的帖子,大说特说养老机构是个大商机。就如今的形势而言,岂不是真理。
我且问问,他准备什么时候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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