泺源知事别人拿刀砍你时,你能砍回去吗读懂

2023/4/2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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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规则,来规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如何读懂“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知事君为您梳理解读。

被人辱骂掌掴还手,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什么是不法侵害?

近日,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审查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而案件“被害人”却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已被起诉至法院并依法被判决。

年4月28日,徐某某酒后驾车来到该公司,在操作间遇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徐某某因认错人多次辱骂并掌掴刘某某面部,刘某某一直退让,后刘某某在徐某某再次掌掴其面部时起身用拳头反击,致徐某某左侧第6、7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指导意见》第六条强调,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作为承办检察官,费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尹德新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属于现实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徐某某酒后闹事,辱骂并用掌掴刘某某面部,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刘某某坐倒在地后徐某某的掌掴行为仍然没有停止,继续侵犯刘某某的人身权利。刘某某起身反击时,徐某某正在连续掌掴其面部。刘某某起身反击之前徐某某没有放弃侵害行为,此时徐某某的攻击行为明显处于正在进行状态。

而且刘某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正当性。刘某某与徐某某素不相识,在徐某某前两次掌掴其面部时并未还手,一直退让,并无斗殴意图,其在被徐某某第三次连续掌掴其面部时才起身反击,反击目的是制止徐某某进一步的人身侵害行为,应当认定其具有防卫意识。

尹德新表示,刘某某的防卫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刘某某反击徐某某的方式、打击部位没有不相适应之处。其防卫措施恰当,防卫结果未造成重大损害。

年8月21日,费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宣告。人民监督员、公安侦查人员以及当事人均表示对该案的办理无异议。

《指导意见》第五条对不法侵害作出详细规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意见》要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

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砍回去吗?

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的。

《指导意见》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行凶”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指导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和强调。

《指导意见》提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指导意见》指出,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所以,当别人拿刀砍你时,你可以勇敢的夺下刀砍回去。

被害人死亡,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要属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

盛某某被骗至杭州市桐庐县的传销窝点,拒绝加入并多次请求离开被拒,在遭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予以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当有人前意图夺刀时,盛某某持刀挥刺致人心脏破裂。伤者送医治疗,出院后因出血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盛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作出不起诉决定。

《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明确,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这起案例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考虑案发当场双方力量对比情况,特别是盛某某所面临的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同时考虑被害人的死亡过程和原因,应当认为盛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办案中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

姜启波解释,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被打两耳光持刀砍回去,这是防卫行为吗

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刘某某被打了两耳光后,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这是发生在广东的一起真实案例。

这种行为是防卫行为吗?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正当防卫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对轻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击,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评判。刘某某被打耳光,显属发生在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此种情况下,刘某某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最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指导意见》第十条要求,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表示,“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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