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首家生态环保检察室在费县揭牌成立

2022/5/17 来源:不详

关键词:生态环保检察室

费县人民检察院

费县环境保护局

6月16日,临沂市首家生态环保检察室在费县揭牌成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尹德新、县环保局局长张学松出席揭牌仪式和座谈会,县人民检察院及县环保局有关人员列席。

临沂市首家生态环保检察室

在费县揭牌成立

年以来,随着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侦办环境违法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县环保局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县检察院为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向县环保部门提出有关检察建议,并多次到县环保局进行调研,探讨成立生态环保检察室。

费县生态环保检察室是临沂市首家揭牌成立的生态环保检察室,这标志着费县完成了一次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创新实践,对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强化环境执法能力,加大环境违法行为震慑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座谈会上,张学松汇报了近期环境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并指出,生态环保检察室的成立是费县环保史上的一件大事,期望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督促更多的部门和企业抓环保、促环保,让更多的单位在环保问题面前自觉起来,达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效果。

尹德新作讲话,并强调,县检察院与县环保局要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相互支持,务求实效;要做好环保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合互补,充分应用到执法实践当中;要充分发挥生态环保检察室联席会议、临场监督等机制的作用,形成对环境保护的合力,积极为“生态费县”建设贡献力量。

案例

1

自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费县某一院落内,利用电镀槽镀铬,并将铅、铬含量严重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经检验排入车间外土沟内的废水PH值为2.61,总铬为mg/L,总铅为mg/L,严重污染环境。经费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费县法院首起污染环境罪案的判决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以污染环境为代价牟取非法利益,既危害了社会,又害了自己;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年3至11月,被告人李某先后在费县费城、探沂、薛庄等地,在无资质情况下私自开设电镀加工点,用电镀槽液为辊子镀铬。期间,被告人李某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即将未经处理的电镀槽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直接通过暗管排入地下。经检验,排放污染物中的重金属铬的含量为分别为93.4mg/L、mg/L、mg/L,分别超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1倍、倍、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污染环境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经费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近年来,环境资源犯罪,尤其是污染环境犯罪日趋多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重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对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零容忍”,践行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打造“天蓝、水绿”的美丽家园。

作者: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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