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析农村道路阻断排水系统导致农田被淹
2023/4/9 来源:不详北京手足癣专业医院 http://pf.39.net/bdfyy/zjft/210630/9125676.html
#普法行动#印象中去年暴雨导致很多地方农田被淹,乃至城市也出现内落现象。农民生产土地粮食绝收是否也存在侵权问题?比如正常情况下农田都有排水渠道,年久失修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阻断,积水淹田导致损失,又该怎么维权?近日根据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人民法院()鲁13民终号关于费县探沂镇英家疃村村民委员会与刘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件判决进行前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年原告在探沂镇英家疃村东经营10亩果园,先后栽植石榴、桃树等各种果树及农作物,年夏,原告果园因水淹导致部分农作物死亡,产生经济损失。
另经勘验,原告涉案土地,北侧为生产路西侧临高刘路,在高刘路与涉案果园中间为年底架设的排水沟,排水沟南高北低,在排水沟与涉案土地北侧生产路交汇处,排水沟阻断。对勘验结果,原、被告均签字认可。
原告损失认定
诉前,原告委托山东方达建设项目管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其损失进行了评估,山东方达建设项目管理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鲁方达临评(房)字()第号,评估损失共计元,诉讼中原告对所遭受的损失向法院申请价值评估,后经原告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临沂恒泰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事项进行评估,临沂恒泰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年5月11日出具的《评估报告》(临恒评字第号)中评估结论为原告刘营的各项损失共计元。原告对该评估价值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组织当事人对涉案现场及死亡的桃树进行了勘验,勘验评估程序合法。虽评估金额与诉前原告自行委托评估金额相差较大,但因原告评估系单方委托且被告有异议,故该评估结果不予采信。对原告立案后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原告刘营的经济损失为元,因双方无相反证据否定其合理性,予以采信。第二次评估费为元,有发票为证,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原告损失共计元。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析
1.该争议焦点应当综合自然因素、人为因素以及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被告是否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对被告架设的排水管道在涉案土地北侧生产路处阻塞在年夏季暴雨频繁爆发的情况下是否导致或加剧原告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2.被告架设的排水管道对土地的加高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被告有无法定免责事由。本案中,通过原、被告的陈述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和现场照片,能够认定原告西侧相邻的排水沟与生产路交汇处阻塞。因原告所承包的土地区域地势南高北低,原告的土地地势较低,排水沟的雨水流至原告承包地时,由于水沟阻塞不能及时排出,导致原告的农作物被淹死,被告架设排水沟的行为与原告的财产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为年夏季暴雨频发,具有一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加之原告在暴雨发生之前就明知排水沟在其承包地位置阻断导致排水不畅,但其未能提前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3.总之,原告的损失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由于强降雨客观自然因素;二是被告架设的排水沟局部排水受阻,影响了正常的排水功能;三是原告在明知连降暴雨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排洪减灾措施进行提前挖沟预防,没有对排水沟的排水性能进行认真检查。
4.根据庭审查证情况并结合导致原告损失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被告费县探沂镇英家疃村民委员会的赔偿数额。对于原告刘营的损失元,酌定由被告费县探沂镇英家疃村民委员会承担元。对于剩余损失则应归责于原告自身过错及其他因素。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费县探沂镇英家疃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二、驳回原告刘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